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南宁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南财文〔2021〕68号)精神,结合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现将2021年春季学期邕宁区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指标分配表(详见附件1)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申请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对象是在我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城镇低保户学生;2.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学生;3.孤儿学生(含社会福利院机构的孤儿);4.受疫情影响致困家庭的学生;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与评定

(一)学校根据本校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信息及上级下达的指标,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202x年x季学期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表2-2),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二)参照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认定办法,班主任应先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所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班级评定,再将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在学校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家庭教育困,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并报城区资助办备案。

三、资金标准和方式

(一)资助标准

1.寄宿生:小学生每人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625元;2.非寄宿生: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312.5元。补助经费用于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

(二)发放方式

由学校将资助款转入受助学生名下的存折或银行储蓄卡进行发放,学生信息确认表须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家庭教育困,其他人不得代签。

(三)公布发放结果。通过银行卡发放困难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公布。

(三)发放要求

1.学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家庭教育困,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学生资助资金。

2.请各学校于2021年5月25日前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完毕。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学校高度重视城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督促资助工作人员参照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项目的工作流程和资助标准认真做好学生申请、评议、公示和发放工作,确保上报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学校对所受助学生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受助对象,确保非寄宿制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因突发事件致困家庭子女、边缘户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子女优先得到资助。

3.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现金发放;严禁以实物抵顶补助资金,扩大资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资助标准;杜绝把补助资金当作奖学金发放。如在发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

4.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资助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受助学生的申请资料、学校评审、公示、认定受助对象的工作资料、受助学生签字名册以及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按年度收集整理建档备查。

5.2021年5月30日前学校将附件2中的附表6《邕宁区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学生信息确认表》电子表格以及学生签名后确认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公示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邮箱。(今年起不要求各校交复印件)